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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亞社記者陳瑋琇/高雄】現行國內房地新建案眾多,建商為了在競爭激烈的房市中吸引潛在消費客群的目光,皆以密集廣告期望增加建案曝光度,但高雄國稅局提醒建商,這些預售行為發生的廣告費不能直接列報為公司當年度的廣告費。
高雄國稅局表示,建商所使用的廣告招式推陳出新,由傳統的大型廣告看板、報章雜誌刊登、精美海報發放、電視頻道播出,到透過網際網路播放之廣告等,儘管廣告方式不同,但這些在預售階段發生的廣告費都是屬於推銷性質,應按遞延費用列帳,必須要等到房屋出售認列銷貨收入年度,才能申報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在房屋銷售階段發生各項費用、支出時,除應依各稅法相關規定取具合法憑證外,並須將在房屋完工前之推銷費用以遞延費用列帳,以免經調整補稅。20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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