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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亞社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即所有權人)持有之不動產未滿2年即行出售,且無其他排除課稅之情形,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而持有期間之計算,如果出售因買賣、交換或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係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惟出售自法院拍賣取得之不動產持有期間,自所有權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前條第1項第1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次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爰特銷稅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乃明定,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持有期間起算日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即以簽收權利移轉證書,在執行法院卷存送達證書所記日期為準。
該局特別提醒,所有權人出售因買賣、交換或受贈取得與出售因自法院拍賣取得之不動產,其持有期間之起算日並不相同。倘出售之不動產係自法院拍賣而取得,請留意計算其持有期間是否在2年以內,如因不瞭解規定或一時疏忽,導致短、漏報稅額者,請儘速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20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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