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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亞社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私營事業員工為僱主之目的執行職務,每月加班時數46小時內所支領之加班費,可免併入薪資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另於國定假日、例假日及特別休假日加班而支領之加班費,每日加班時數於8小時範圍內者,不計入前列規定之46小時總時數內,超過之時數,始予計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公私營事業員工為僱主之目的執行職務,每月加班時數於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之「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即46小時)內所支領之加班費,可免併入薪資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另於國定假日、例假日及特別休假日加班而支領之加班費,每日加班時數於8小時範圍內者,不計入前列規定之46小時總時數內,超過之時數,始予計入。而不休假獎金則屬加班費性質,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標準範圍內者,所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不休假加班時數亦免計入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
舉例說明,所得人甲君11月份加班總時數為56小時,其中包含:5日平日加班(每日4小時)計20小時、3日例假日加班(1日7小時、1日9小時及1日12小時)計28小時及1日特別休假日加班8小時,應計入「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者為平日加班20小時及例假日每日加班超過8小時之時數5小時,因此甲君11月份延長工作總時數計25小時,該月之加班費免納入薪資所得課稅。
該分局特別說明,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46小時)之計算,不論員工性別、國籍、工作階級或非勞基法適用行業,皆可適用。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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