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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家具為特種貨物,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於產製前,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登記,並檢附其他有關文件,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一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高雄國稅局指出,該條例所稱家具,指供日常使用之桌、椅、櫥、櫃、床,不包括家電用品、衛浴設備、廚房設備、燈飾及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物。廠商於產製特種貨物前,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當月若有出廠特種貨物者,應於次月15日以前依稅率百分之十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若廠商產製價格達50萬元之家具,請依規定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繳納稅款,一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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