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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近日有位王小姐來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最近公司支付其健康檢查費用,該筆所得是否要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高雄國稅局表示,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因此,高雄國稅局說,王小姐領取由服務單位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用,依規定係屬薪資所得,應併入當年度領取之薪資所得合計數,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一併列入申報。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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