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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心欣/台北】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作業,全權委由民營退稅業者辦理,除明定得由民營退稅業者自退稅金額中扣取手續費外,並修正外籍旅客相關定義及放寬其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之期限為90日。
該局指出,鑑於來台觀光之外籍旅客人數逐年成長,為紓解旅客於出境時排隊久候申請退稅之情事,並減輕海關退稅業務之壓力,乃參酌國際趨勢,採行委託民營退稅業者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之方式,建構更優質的e化退稅服務,以提升國際形象。
台北國稅局說,為達成上述目標,已配合修正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新修正之退稅辦法,已於104年6月10日公告並已發布自1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該局說明,依新修正退稅辦法第3條第1款、第6款、第5條及第11條規定,外籍旅客持非中華民國之護照入境且自入境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日數未達183天者,於同一天內向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含稅總金額達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並自購買特定貨物之日起,至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之日止,未逾90日之期間者,得於出境時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還已扣除手續費後之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自105年1月1日起,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時,應注意停留於我國境內之日數及攜帶出境之期間,以免錯失購物退稅之權益。201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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