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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左營區王先生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子女欲出售父母贈與之不動產,但子女之持有期間未滿二年,要不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左營稽徵所表示,子女出售父母贈與之不動產,其持有期間雖未滿二年,但若父母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已逾二年,屬財政部規範「確屬非短期投機」類型,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左營稽徵所說明,依據104年1月7日新修正公布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又財政部104年2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發布適用上開條款「確屬非短期投機」之11種案件類型,自104年1月9日起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均有其適用。
左營稽徵所表示,王先生所詢問的情形若符合前述11種類型之一規定:「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二年者」,則可以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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