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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近日有記帳士事務所及會計師事務所致電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詢問執行業務者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最新規定為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事業為員工提高伙食費補助,並減輕員工租稅負擔,落實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依據財政部104年3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404525720號令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由1,800元調高為2,400元,執行業務者可核實列報伙食費。
高雄國稅局說,超過限額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費者,應轉列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得列報為事務所之費用。
國稅局呼籲雇主勿採用將員工原有之薪資,部分挪移至伙食費,以增加員工之免稅薪資所得,減少員工應稅薪資所得之方式實施,而應實際提高員工伙食費補助,以確實增進員工福利。20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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