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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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亞社記者陳瑋琇/高雄】稅法規定,公司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如該固定資產已達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時,則無需向稽徵機關核備,可逕以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損失。
三民區陳小姐致電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詢問公司有固定資產已逾耐用年限而需報廢時,是否需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反之,如公司固定資產已達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時,則無需向稽徵機關核備,逕以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20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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