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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所得稅法對個人綜合所得稅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應依所得人實際領取所得年度,併入該年度計算課徵所得稅。故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年度所得之實現與否為準,凡已收取現金或替代現金之報償,均為核課對象,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2月1日至104年1月31日將其房屋出租於乙君,乙君於102年2月1日開立支票一次支付2年租金總金額720,000元,惟甲君僅將屬102年2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租賃收入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其餘租賃所得主張尚未確定,事後可能發生提前終止租約而須返還租金,是未申報其餘所得,經該局查獲後,就其漏未申報之租賃所得,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應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一次全額收取應於該年度一次申報。倘中途解約而歸還該項租賃所得,納稅義務人可憑解約說明申請結算申報地稽徵機關,自其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重行核計應納稅額,如有溢繳稅款,自應依法退還。20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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