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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時報

【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市前鎮區張先生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母親前年贈與哥哥農地乙筆免徵贈與稅,哥哥日前因急於籌措資金,將該筆農地出售,是否應補徵贈與稅,有無補救方式?高雄國稅局答覆,免徵贈與稅之農業用地,若承受人於列管五年內出售,將依法補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免徵贈與稅之農業用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五年列管期限內將定期檢查或抽查,於發現有未依法作農業使用情事之案件,將通知該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限期令其恢復作農業使用,若未恢復或雖已於期限內恢復,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高雄國稅局說,若免徵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五年內經初次查獲承受人未將該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其情形如係承受人將該農地移轉者,應限期令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始予追繳稅賦。

高雄國稅局呼籲,免徵贈與稅之農業用地,當事人於五年列管期間內,應繼續作農業使用且不能移轉或變更用途,若初次查獲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亦應於期限內回復,以免遭國稅局補徵贈與稅。20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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