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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路竹區許小姐電話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其兄名下有3塊土地,今 (104) 年贈與其妹,其中1塊土地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否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主張扣除?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本案贈與人與其妹之關係係屬旁系血親而非直系血親,不符合上述規定,無法主張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需註明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以供核認。20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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