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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市陳小姐致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婚前與先生各買1戶房地,於婚後想出售其中1戶房地,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高雄國稅局答覆,如果陳小姐與配偶在婚前各有1間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陳小姐與配偶於婚後出售其中1戶房地,可以不必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104年2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核釋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案件類型,其中第5種為「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條項第1款規定之不動產。」
高雄國稅局說,如果陳小姐與配偶在婚前各有1間房屋(含坐落基地),已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陳小姐與配偶於婚後出售其中1戶房地,縱使於持有期間2年內銷售,可以不必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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