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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高雄國稅局查核甲君申報贈與土地予乙君之贈與稅案件時,主張土地增值稅係由受贈人乙君繳納,應自贈與總額中扣除;雖提供乙君提領存款繳納之銀行存摺影本供查,惟因存摺裡資金進出頻繁,遂請其說明原因,但由於乙君無法證明繳納土地增值稅款之資金來源,於是同意放棄減除該筆土地增值稅。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實際確由受贈人繳納部分,才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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