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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2月6日南臺灣大地震災害賑災之捐贈,可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7條及第36條規定,申報列舉扣除或列報當年度費用。
高雄國稅局說,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得全額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至於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不超過所得額10%限度內,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上開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該局說明,倘捐贈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欲適用列舉扣除額或列報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透過政府或國內機關團體轉捐贈並依規定取具捐贈憑證,以憑列報。2016/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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