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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時報

【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如有與配偶分居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希望本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被配偶查調,請於105年2月15日起至105年3月15日止,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欲撤銷以前年度已申請分開提供資料者,亦請於上述期間內提出撤銷申請,國稅局將自本年度起恢復合併提供。

申請的方式有以下二種:

一、書面申請:以郵寄、傳真或寄發電子郵件方式申請者,申請書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下載,填寫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次、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於3月15日前寄(送)達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親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臨櫃提出申請。

二、利用網際網路申請: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或以申請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4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於2月15日至3月15日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

高雄國稅局說明:本人與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申請人及其配偶皆僅能查調本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提供內容不包括未滿20歲子女及滿20歲子女在國內有正式學籍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直系尊親屬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若有需要其他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請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另依規定查調。

高雄國稅局強調:受扶養滿20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亦可於上述期間內,提出申請與納稅義務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若於102年起申請分開提供者,以後年度即分開提供,免再行申請;若於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已勾選「夫妻分居」者,其本人與配偶10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提供,不須再向國稅局申請分開提供。

高雄國稅局再次提醒,10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申請(撤銷)分開提供作業截止日為105年3月15日,請記得於期限內辦理,以免影響您的自身權益。201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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