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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時報

【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爰於103年6月新修訂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36條之2,針對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本國籍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享有租稅抵減優惠。

高雄國稅局說明,該增僱員工且提高整體薪資給付總額之企業,得就其每年增僱2人以上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前項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另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中小企業配合前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措施,行政院業於104年2月6日訂定發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以利納稅義務人遵循,該項額外加計30%減除金額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營利事業應於105年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起,將上述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至同條第2項及第3項有關增僱24歲以下員工薪資費用額外加計50%減除與加薪費用額外加計30%減除金額,則另配合適用法令施行日期,自106年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起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201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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