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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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醫藥費列舉扣除之規定,係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就醫所發生之醫療支出,准予列報減除,因此,如身心障礙者因醫療所需而購買相關輔具,該輔具支出核屬醫藥費性質可列報減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身心障礙購買符合前開規定之「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如語音血壓計)、「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如直立式站立架)及「具預防壓瘡輔具」(如輪椅座墊、氣墊床)等3項個人醫療輔具,於105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舉扣除醫藥費。
高雄國稅局說,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上開醫療性質之輔具,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無需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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