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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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亞社記者陳瑋琇/高雄】民眾在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常常為了「哪些成本費用可以減除,哪些不得減除」,搞得一頭霧水,甚至造成申報後被剔除補稅的後果。究竟出售房屋的財產,哪些成本費用可以減除,哪些不得減除?現在就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將相關規定告訴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財政部83年2月8日台財稅第831583118號函規定,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可減除之成本及費用,其認列規定如下:
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三、至於房屋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則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國稅局同時指出,個人出售因贈與無償取得之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可減除之成本,為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即依財政部102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令規定,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提醒,有低價賠售房屋情形者,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可扣除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若當年度不足扣除,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20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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