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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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翁文進/高雄】祖先的遺產,如果没有辦理繼承登記而被列冊管理、標售,甚至登記為國有,實在『虧大』了!每年的4月1日起,地政機關就繼承開始之日超過一年還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公告3個月,公告期滿未辦理繼承登記,將予以列冊管理15年,列管期滿仍未辦理登記者,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價款存入保管專戶,如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者,將歸屬國庫,對繼承人財產權益影響甚大!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局長黃進雄表示,本市105年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有6,766筆、面積3,024,720.95㎡,建物有508棟、面積34,744.70㎡,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自105年4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止,在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不動產所在地地政事務所、鄉(鎮、市、區)公所公告3個月;民眾亦可於公告期間至地政局網站,鍵入被繼承人的姓名,就能查詢到是否尚有祖先遺留的不動產未辦理繼承登記,不僅方便省時,更減少外地民眾無法前往公告處所查詢相關資訊之困擾。
黃進雄指出,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人自不動產所有權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逾期未申辦,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1倍之罰鍰;如果繼承人間就遺產分配無法達成協議、移居國外或行蹤不明等因素,未能全部會同辦理繼承者,建議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規定,由繼承人其中一人或數人,先行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逾期遭受課處登記罰鍰,被繼承人遺產也不會被列管、標售或登記國有。
另外,本市各地政事務所除了在每年的公告期滿日之前,至少2次通知繼承人儘速申辦外,也一併寄送「土地繼承登記」宣導摺頁提供繼承人參考應用,更在每年5、6月舉辦說明會或派員到府實地訪查,協助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請繼承人儘速到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財產權益才有保障!相關繼承登記法令問題及申辦作業程序,可電洽地政局07-3373465,或洽詢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我們將熱誠予以協助!201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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