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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近來國稅局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104年度出售之股票應否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是否自105年1月1日起即無需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相關所得稅法修正條文雖於104年11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4年12月2日經總統公布,惟係自105年1月1日施行,故民眾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將停止課徵所得稅,亦即民眾若於104年12月31日前有出售屬應核實課稅範圍之股票,仍應依修法前相關規定辦理。
高雄國稅局說明,民眾如於104年12月31日前交易屬應核實課稅之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合計在10萬股(含)以上、IPO股票(排除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股票及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者),以及非居住者之證券交易所得,在本(105)年5月份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依規定計算並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納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104年度如有交易符合上開規定之證券,無論交易係利得或虧損,今(105)年5月份所得稅申報期間,除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記得要一併計算證券交易所得辦理申報及納稅。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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