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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本市A先生與B小姐於103年12月30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並指定104年1月1日為結婚登記日,於104年5月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A先生將B小姐列報為配偶申報,致涉有虛列配偶免稅額之情事,案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並遭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強調,本國結婚採登記主義,是否已結婚,應以完成戶籍登記認定。該局近一步說明,實務上新人常以例假日(如元旦、中秋節或特殊日子等)為結婚登記日,為顧及新人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訂有新人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例假日亦可),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所以本件新人既然指定104年1月1日為結婚登記日,104年度始生婚姻關係,則於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不能將對方申報為配偶。
該局特別呼籲,若民眾於104年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並指定105年1月1日為結婚登記日,則今(105)年5月份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宜注意勿將對方列為配偶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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