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審判講究證據,且依循無罪推定,無犯罪證據者無罪;公務人員則要受監察權監督,它是政治審判,不需要證據~
高雄地檢署函復市府,於二0一九至二0二0年間移送雄檢、八一氣爆相關案件皆查無犯罪事實,因此簽結。市長陳其邁表示,所幸司法終還全體公務同仁公道,也還前市長陳菊清白,將持續打造安全城市為目標。可是高雄市議會氣爆調查小組召集人陳麗娜指出,高雄地檢署簽結的氣爆兩案,查無犯罪事實只代表充滿法律背景的陳菊團隊辦事嚴謹,不代表他們真的清白!民進黨高雄市議員邱俊憲表示,這是中國國民黨議員的神邏輯,議員康裕成則感慨的表示,再多清白證明都視而不見。
依台灣的風氣,當法院審判無罪時,當事人必定會說「司法還我清白」,事實上司法不能還任何人清白,因為司法講究證據,無證據不能定其罪,所以被判無罪的人,往往是證據有瑕疵,不能成為法定證據。所以不起訴或判定無罪,只代表沒有被查到犯罪的有效證據,不是證明其清白。可是陳麗娜的說詞卻有問題,對不起訴或被判無罪的人,私底下可以不相信當事人,但不能公開懷疑當事人的清白,否則他人也一樣可以公開質疑陳麗娜犯罪,只是沒有被抓到證據而已,如此豈不是天下大亂。
司法講究證據,無證據不能定其罪,很多人會質疑,公務人員由於對自己承辦的業務很內行,不容易被抓到證據,甚至於在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只因失職也會造成國家或人民的傷害,司法辦不了,豈不是變成嚴重的漏洞。事實上民主國家往往設有監察制度,台灣當然不例外,它針對公務人員,且屬政治審判,不須抓到任何犯罪證據,而是以投票的方式來決定監察案件的成立。也就是監察權可以追究公務人員失職的責任,以補司法的不足。
有關高雄市議會石化氣爆調查專案小組調查氣爆善款運用情形,監察院已同意結案,也就是認定高雄市政府並無失職的問題。高雄的氣爆案,司法查不到高雄市政府違法的證據,連監察單位也認定沒有失職的問體,照理說藍營應該平息才對,可是藍營還是吞不下這一口氣,因為他們對監察單位更不信任,這是台灣很畸形的問題。
監察單位是代表人民監督公務人員,而且彈劾公務人員不需任何證據,對公務人員的壓力應該相當大,只是台灣的在野黨並不相信監察單位,藍綠都如此。監察權是代表人民監督公務人員,所以應該由民意代表來執行。台灣的監察委員原來是民意代表,由人民間接選出監察委員,也就是人民選出省議員及直轄市市議員,再由省議員及直轄市市議員選出監察委員,由這些監察委員監督公務人員,完全符合監察權的精神。
由省議員及直轄市議員選監察委員,出現嚴重賄選問題,修憲時不得不變更監察委員的產生辦法,由原來的間接民選改成由總統任命的政務官,此舉使人民不相信監察權的公正性,一般人會認定總統任命的政務官難免扮演執政黨的打手,因而一般民眾並不相信目前的監察權能補司法的不足。2021/08/26(作者:陳茂雄/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本文同時登載於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hchen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