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姚碩彥/台北】為提升國家太空科技研發能力,執行國家太空科技計畫,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科技部擬具的《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並通過設置專責的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將其升格直接隸屬科技部,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他於民國108年1月上任後所批的第一份公文,就是「第三期國家太空計畫」;今(110)年2月新春後的第一次行政院會,又再度提出臺灣第一部國家太空法案-「太空發展法」,這是奠定太空發展法制基礎非常重要的一步,並已於今年6月16日經總統公告。
蘇貞昌指出,為進一步提升國家太空科技研發能力,執行國家太空科技計畫,並有效整合國內產、官、學、研資源,爰於今日院會中提出本草案,並通過設置專責的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將其升格直接隸屬科技部,以利推動太空科技與產業發展,協助政府管理日益蓬勃發展的太空事務。
蘇貞昌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科技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科技部表示,依據今年6月16日制定公布的《太空發展法》第4條規定,為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政府應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故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本中心設立目的。(草案第1條)
二、本中心監督機關。(草案第2條)
三、本中心業務範圍、經費來源及規章訂定程序。(草案第3條至第5條)
四、本中心董事、監事相關聘任與解聘方式、人數、任期、職權及利益迴避等事項。(草案第6條至第17條)
五、本中心主任之設置、聘任及準用董事、董事長之規定;本中心進用人員之權利義務及進用限制。(草案第18條及第19條)
六、本中心財務與業務監督機制、績效評鑑及相關資訊公開之規定。(草案第20條至第24條)
七、本中心之會計年度及會計制度、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本中心成立當年度對政府核撥經費之調整。(草案第25條及第26條)
八、本中心公有或自有財產之定義、管理、使用及收益等相關規定。(草案第27條)
九、政府核撥本中心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監督、本中心舉債之要件及相關監督程序、辦理採購之規定。(草案第28條至第30條)
十、對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草案第31條)
十一、本中心解散之事由、程序,與其解散後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債務之歸屬之處理方式。(草案第32條)202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