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姚碩彥/台北】為修正上訴第三審及抗告制度,提升第三審的審判效能,並建構妥速有效率及嚴謹有公義的上訴制度,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1修正草案及《刑事妥速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案係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的訴訟結構」之改革方向,主要在修正上訴第三審及抗告制度,提升第三審的審判效能,兼以發揮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以建構妥速有效率及嚴謹有公義的上訴制度。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司法院指出,為落實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的金字塔型訴訟結構」之結論,提升第三審的審判效能,充分發揮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兼顧糾正原審判決違法的機能,擬以「嚴格法律審兼許可上訴制」為中心,建構妥速有效率及嚴謹有公義的上訴制度;為因應此次刑事訴訟制度的重大變革,除相關政策宣導、教育研習、預算編列、法規修訂、辯護律師資源到位,均須預為籌劃安排,以期訴訟制度改革後能順利施行,且為維持訴訟程序的安定性,並避免人民原有訴訟權益受到影響;考量《刑事訴訟法》改第三審嚴格法律審兼許可上訴新制後,已足以促使檢察官、自訴人善盡實質舉證責任,現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自無重覆規定的必要,因此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1修正草案及《刑事妥速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上述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提起上訴或聲請許可上訴應委任律師為之;於符合法定條件下,原審法院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修正條文第375條之1、第375條之2)
(二)明定上訴於第三審及聲請許可上訴之事由,同時刪除現依案件類型及法定刑度而限制部分案件上訴第三審及上訴理由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376條、第377條、第378條之1至第382條之2、第421條、第424條、第506條)
(三)明確規範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之情形及程序;如為原審宣告死刑之案件,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以適當方式,給予被告、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陳述意見之機會。(修正條文第389條)
(四)原審判決雖存有瑕疵,但於判決無影響者,排除在上訴有理由而應撤銷原審判決之外;且為避免延宕,第三審法院因修正條文第398條至第400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得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如為發回或發交之判決,應具體記載明確之法律上意見。(修正條文第397條、第401條)
(五)第三審定讞判決採行不同意見書制度。(修正條文第401條之1)
(六)對於高等法院第一審裁定或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得向該法院聲明異議;對於依刑事訴訟法所為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定或處分,得以第378條之1各款所列事由之一,向第三審法院提起特別抗告,以彰顯第三審法律審之本質。(修正條文第405條、第415條、第415條之1、第455條之32、第455條之36)
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1修正草案部分:為妥就第三審上訴制度變革籌劃安排,並維持程序之安定性,避免人民原有訴訟權益受到影響,由司法院訂定施行日期,另明定新舊程序之適用。
三、《刑事妥速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配合第三審上訴制度之改革,刪除限制檢察官及自訴人上訴之條文。(修正條文第9條、第10條、第13條及第14條)2022/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