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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幼雄/台北】立法院會今(25)日以109票全數贊成通過有關「18歲公民權」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未來年滿18歲的中華民國國民,依法即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利,後續將再由公民投票複決。這是自2005年通過第7次修憲後,第8度修憲案,也是首次修憲案交由公民複決。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於1月22日初審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有被選舉權。憲法第130條的規定,停止適用」的修憲案送出委員會,提請院會討論。
立法院今天進行表決;二讀表決結果,出席立委108人,贊成108人、反對0人、棄權0人,通過門檻;三讀表決時,出席立委增為109人,贊成109人、反對0人、棄權0人,下午1時17分全案表決通過。
立法院目前有113席立委,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委員1/4提議,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
「18歲公民權」修憲案今天中午三讀表決全數無異議通過後,將公告半年,期滿3個月內再由公民複決;公民複決時,同意票要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依2020年大選,台灣選舉總人數為1,931多萬人,預估至少要有965萬6千人以上同意,修憲案才會通過。至於投票日期是否合併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111年11月26日)舉行投票,據中選會表示,將提中選會委員會議審議決定。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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