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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宜君/台北】勞工朋友遭遇非自願離職,是否會擔心失業期間需扶養無工作收入之父母,而備感壓力呢?為保障失業勞工家庭之基本生活安全,《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於111年1月18日修正施行,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新增納為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眷屬加給範圍。
勞保局表示,111年1月18日就保法修正施行後,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於申請失業給付或職訓生活津貼期間,如有受其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皆可申請加發給付或津貼,每扶養1人按其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給10%,最多加給20%。
勞保局進一步說明,勞工朋友如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父母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只要在申請書內填寫受扶養眷屬資料,並附上眷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即完成申請手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完成失業(再)認定或推介職業訓練時,會將被保險人之眷屬資料鍵入,一併傳送至勞保局核發給付。
最後提醒勞工朋友,在111年1月18日(含)以後完成失業(再)認定者,始得申請父母為受扶養眷屬並加給給付;另未能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填寫受扶養眷屬資料致未加給給付或津貼,仍可在2年請求權時效內填具「補發受扶養眷屬加給給付或津貼申請書」並檢附上述眷屬相關證明文件,逕寄勞保局申請補發加給給付或津貼,請勞工朋友注意自身權益。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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