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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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飛彈誤射事件,造成我國漁船船長死亡、三人受傷,國防部除了應儘速查明真相外,對於疏失的軍官及士官,更應徹底追究其民、刑事責任,才能有效避免再犯。然而,對於軍官犯錯之責任追究,國防部應以前國防部長陳肇敏案為戒,勿重蹈覆轍,再次傷害軍人威信。
陳肇敏是時任總統馬英九任命的首位國防部長,但陳肇敏案卻是國家究責失敗的案例,不論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都失敗。
前空軍士兵江國慶枉死案,陳肇敏在刑事部分三度獲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簡單的說,江國慶遭刑求而槍決的冤死案,至今沒有任何一個政府官員負責,國賠金額大部份也是全民買單。
實則,不僅是北檢三度不起訴陳肇敏,讓江國慶冤死沒人負責,國防部更是「禮遇」陳肇敏,國防部已賠償江家一億零三百多萬元,台北地院判決指出陳肇敏應負三分之一責任,理應賠三千四百多萬元,可是受限國防部僅向陳求償一四七四萬餘元,最後只能判賠一四七四萬餘元。也就是說,因為國防部對陳肇敏的求償金額過少,讓陳肇敏少賠近兩千萬元。
尤其甚者,國防部對陳肇敏聲請「假扣押」的同時發佈新聞,形同「敲鑼打鼓」通知陳肇敏脫產,但民事聲請假扣押的目的,就是擔心判決確定前被告會脫產,所以在判決前,原告聲請假扣押必須具有「隱密性」,才能有效防免脫產,國防部卻先隔空「通知脫產」,後又進行訴訟上的「不足額求償」,北檢更三度不起訴陳肇敏,導致江國慶的冤死,沒有官員負責,就連國賠金額大部份也都是全民買單。
因此,國防部處理雄三飛彈誤射事件,應以陳肇敏案為戒。由於飛彈誤射已造成人民傷亡,刑法上至少應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追究刑責外,對於國家賠償責任,國防部應依國賠法第二條規定,賠償死者家屬及傷者,並於賠償後,轉向有過失的軍官、士官求償,如此才能讓做錯事的人確實負責,勿讓國賠變成全民買單。
依據國賠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雄三誤射事件,公務員顯應負賠償之責,賠償義務機關在對死者及傷者賠償後,對有過失的公務員有求償權。
綜上,國防部處理雄三飛彈誤射事件,應以陳肇敏案為戒,對於真正犯錯者的軍人,應追究其民刑事責任,這不是只有按紐發射的中士要賠,有監督責任的艦長、兵器長、射控士官長亦應負責,國防部應徹底究責,國家於賠償後,更應轉向有過失的軍官、士官求償,如此才能讓做錯事的人確實負責。2016/07/13(作者 黃帝穎 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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