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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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多次在政論節目中,聽聞不同的國民黨發言人隨意指稱「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違反法治國原則或違法違憲。但事實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正是為了實踐轉型正義,使我國更能符合實質法治國原則。國民黨卻將「法治國」當成口號,用來批評黨產條例,聽來實在諷刺!
筆者雖然常勸同台的國民黨朋友加強法治教育,但顯然成效有限,因此略以本文,對最大在野黨國民黨再度苦口婆心。
現代意義的法治國原則,是實質的法治國而非形式的法治國。德國在經歷納粹政權以形式意義的法律破壞法治國理念之歷史經驗後,深刻體悟到法治國的重建必以落實民主與人權價值為依歸。德國前聯邦憲法法院法官Ernst-Wolfgang Böckenförde將「實質意義的法治國」理解為:「國家行為必須創造一個實質正義的法律狀態」。是以,現在法治國家的意義已非單純的守法與惡法亦法,而是必須謹守「民主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保障人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等憲法基本原則。實質的法治國否定了違反民主、人權等基本價值的國家行為。
我國也繼受實質法治國之理念,在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文揭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即形式意義的制度形成,不得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實質憲政價值。
準此,在我國法治國原則繼受德國法治國理念的基礎下,黨產條例的立法設計,亦揭示「民主法治原則」的規範用語,縱使有論者批評黨產條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然若批評者略能參考德國法例,則應可理解我國黨產條例並無違反明確性原則之問題。
根據兩德統一協定附件II第II章主題A第III節編號d,信託機構在和獨立委員會協議之下,將政黨及其他機構的財產根據東德政黨法(PartG-DDR)第20a條之精神,歸還原合法所有人或其合法繼承者。如無法達成,則將財產用於公益目的,尤其用於統一協定第三章所列區域之經濟結構革新。但若財產乃符合基本法定義的「實質法治國家原則」而取得,則可重新交由所列機構運用。本標準規範的目的不在沒收東德政黨法第20a條第一節所列機構之財產,而是意在重建利於原所有人的「實質法治基礎」。(參「德國獨立委員會1992年7月21日決議」,第12屆德國國會,附件二,印刷品12/6515。)
簡單的說,德國立法針對獨裁政黨之黨產追討,亦以「實質法治國家原則」為規範精神,並以重建利於原所有人的「實質法治基礎」為立法宗旨,故我國參考德國立法之黨產條例設計,以貫徹實質法治國原則,並無國民黨所稱「違法違憲」之問題,更沒有國民黨發言人所說的違反法治國原則問題。2017/02/06(作者 黃帝穎 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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