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服務專線
問題諮詢,請撥打以上服務專線。
馬英九提名的全體監委,在2017年3月14日監察院會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情況下,通過由仉桂美、劉德勳的調查,認為去年8月頒布施行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違憲之虞,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但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大法官受理中央機關釋憲的關鍵要件在「行使職權」,然監院法定職權與黨產條例毫無關係,大法官自得依同條第三項「應不受理」,勿讓領全民納稅血汗錢的監委,淪為國民黨免費(但全民買單)的「護黨產」釋憲代理人。
對監察院聲請釋憲的政治動作,黨產會主委顧立雄認為,監察院的本質是在做彈劾跟糾舉,並非在做條例的違憲審查,大法官應不受理才是。像之前監察院也彈劾前檢察總長陳聰明,並針對法院組織法第66條,有關檢察總長的任命方式,有違憲之虞而聲請釋憲,大法官也不受理,就同一標準來看,大法官本次應也不受理才是。
確實,在程序上,大法官可無需理會馬意監委「護黨產」的釋憲聲請,況媒體已揭露,監察院之所以儘速通過對黨產條例的釋憲聲請,是馬提名的監委,要趕在蔡總統提名的監委上任之前,趕快通過這項聲請案。更明確的是,經比對,監察院聲請釋憲的調查意見,與國民黨新聞稿「黨產條例違憲違法 洪主席:期待大法官主持正義」的主張大致相同,足以認定監院的釋憲聲請與國民黨「護黨產」的政治主張,並無二致。大法官無需理會監委的政治動作。
退一步言,縱使大法官實質審理,亦可發現監委釋憲聲請與國民黨政治主張相同,與現代法治國落差甚大,舉例而言,監院調查內容,指摘黨產條例違憲,幾與國民黨相同,毫無民主素養與國際法常識。例如:監院稱黨產條例直接「推定有罪」,國民黨反而必須自證無罪,完全違反法治基本精神。
事實上,黨國監委若稍能理解國際法與德國法,應可知黨產條例「推定」的立法設計,並無「推定有罪」或「違憲」問題。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十條規定「…公職人員之資產顯著增加,而其本人又無法以其合法收入提出合理解釋」得定為犯罪。簡單的說,類如黨產條例「舉證責任轉換」的立法設計,符合國際法例,根本沒有黨國監委誣指的違憲問題。
再者,德國處理黨產之獨立委員會於一九九二年決議中也揭示,「兩德統一協定版本中繼續適用的東德政黨法確立一九八九年十月七日當日的財產,規定由獨立委員會進行的信託管理於一九九○年六月一日生效,而在一九九○年十月三日由信託機構根據標準規範編號d繼續進行。東德政黨法定義由信託管理接手的財產,是在一九八九年十月七日存在,或是一直以來都到位的財產(未分割的原有財產)。針對這些財產,標準規範區分成歸還給原合法所有人或其合法繼承者,以公眾利益為目的而用在新加入聯邦的區域的財產,以及歸還給政黨或其他機構的財產,因為這些財產是符合基本法所定義實質法治國家原則而取得的。在上述時期形成的債務歸類為經確認的財產額。此歸類乃是以該債務的應承擔者出發的。承擔者原則上是造成此一債務的政黨或其他機構。根據標準規範第四款編號d提起要求歸還財產的政黨或其他機構自認為其合法繼承者,或等同於在該日期前取得這些財產的政黨或其他機構。因此這些政黨或其他機構,無論如何只要同一性存在,也承接由這些政黨或其他機構所造成的債務。惟有在截止日期當日這些財產也已經完成分割,才可能分割這些債務。日後提起恢復訴求,以及因此將新取得財產和承擔這些債務切割開來是不可能的。各個政黨或組織已經完全獲取利益,即使是非物質性的,是無法換算成金錢價值的;因此他們如今也必須承擔存在的債務。唯有在一些情況下--由政黨或其他機構證實--其中確認債務是從價值資產衍生而來,或是為某項價值資產而產生,且無法歸咎於政黨,方可免除此一承擔義務。」(參德國獨立委員會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決議,第十二屆德國國會,附件二,印刷品),即德國要求獨裁政黨對其財產取得之正當負舉證責任,甚為明確,黨國監委如稍有國際觀與民主常識,應該不會採信國民黨主張的「推定有罪」,違反法治精神等「護黨產」辯詞。
不論程序或實體,監委「護黨產」的釋憲聲請均無理由,監委自甘淪為國民黨免費(但監委薪水全民買單)的釋憲代理人,如此釋憲真的沒道理。2017/04/10(作者:黃帝穎/律師)
- .228是戰後台灣民族解放運動的起點 2017/03/07
- .一中承諾書 違憲無效 2017/03/21
- .一例一休之外:從歐盟的駕駛比對台灣的過勞 2017/05/24
- .一個所謂「台巴子倭寇」母親給女兒的一封信
- .一個黨產 各自表述 2015/05/12
- .不到最後關頭,絕不輕言犧牲 201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