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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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國是會議日前決議通過法庭直播,促使司法公開透明,值得肯定。實則,唯有接受公眾監督的司法,才可能重建人民的信任,此決議雖方向正確,但保守的官僚體系已紛紛表態反對,法庭直播能否落實,尚待社會共同努力與檢驗。
另一值得關注的是,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日前通過決議,擬限制媒體對於司法案件的報導,引起各界關注。未來立法與行政應秉持司改決議保障「司法人權」的精神,若立法或NCC搞錯方向,演變成限制或弱化媒體對「司法權」的監督,恐牴觸「新聞自由」的憲法保障,不可不慎。
事實上,司改決議的精神,應是保障被害人或被告在司法程序中的「人權」,而非限制新聞媒體對司法檢調的公共監督。誠如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理由書揭示「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簡單來說,媒體作為社會公器,對國家權力的監督理所當然,當然也包括對司法權的監督。
例如:司改決議擬要求媒體在報導偵查中個案時,加註「無罪推定」警語,這是確保每一個人民免受輿論定罪,符合保障司法人權的法治原則,不牴觸新聞自由,類如媽媽嘴命案的無辜咖啡店老闆或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等案,檢警調配合媒體定罪的戲碼並非罕見,故加註「無罪推定」警語顯有必要;反之,如果是非基於司法人權保障的過度限制,則有牴觸新聞自由的違憲問題。
舉例而言,媒體報導,有司改委員提案,擬依戒嚴時期立法的廣電法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禁止頻道或網路評論尚未判決確定的司法個案,這明顯過度限制新聞自由,造成媒體對「司法權」監督的嚴重弱化,牴觸憲法「新聞自由」保障精神,所幸這個提案未獲司改會議通過。
簡單的說,司改處理涉及「新聞自由」的媒體報導限制時,應格外謹慎,時時需以「司法人權」為核心標準進行檢驗,千萬不可演變成弱化媒體(第四權)對司法的監督,背離憲法對新聞自由的保障精神,否則將使台灣離民主法治國家越來越遠。
綜上,法庭直播在歐美國家雖有不同的規範,但公開透明是先進民主國家對於所有公權力機關的改革趨勢;新聞自由作為監督國家權力(包括司法權)的重要憲法價值,司改對於媒體報導個案的限制,僅能以「司法人權」為出發點,仍應使司法權接受公眾監督。
準此,筆者參與的永社由多位法界前輩、律師同道,在榮譽理事長陳傳岳律師的帶領下,完成永社的司法改革建言中「司法制度改革」部分即主張「(一)審判程序改革:落實實質合議審判,並避免單一法官主導合議庭。落實審理集中化(連續審理)以改善審判效率及品質。(二)引進陪審團制度,以實現人民參與審判理念,並避免法官恣意與專斷。(三)司法行政改革:借鏡企業及科學管理之功能及人才,以改善審判品質及效率,並減少法官工作量。(四)裁判書白話文化:以增進人民理解裁判內容及公平正義理念。」,其中陪審團制度及白話文的主張,即是為促使司法親民、公開,而有助重建人民對司法之信任。2017/04/26(作者:黃帝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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