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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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販賣黑心油的強冠董事長葉文祥日前遭重判22年確定,後驚傳喝濃縮清潔劑自殺,被送到高雄長庚醫院救治後並無大礙。老牌油品大廠強冠公司3年前爆出將精煉劣質油摻入豬油販售,賣向全台,引發食安風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去年以強冠董座葉文祥、副總經理戴啟川觸犯285個刑法的「加重詐欺罪」,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摻偽假冒罪」,重判葉、戴各22年、18年徒刑,沒收犯罪所得8,150萬4,275元,並判罰1.2億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創下我國食安案件史上最重刑度紀錄!
暫且不論葉文祥是否企圖拖延入監服刑,同樣是攙偽劣油原料,強冠葉文祥重判22年,但頂新魏應充竟判無罪,司法對食安的究責是否有雙重標準,令人質疑。
葉文祥與魏應充同樣涉嫌在食品攙入劣油原料,涉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攙偽或假冒」,因此法院依食管法及刑法詐欺等罪,重判葉文祥22年徒刑;但對曾任馬前總統全國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的魏應充,縱使情節與強冠近似,法院竟加重檢察官舉證責任,甚至形同自創法律所無的「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要件,判決魏應充無罪。
強冠公司攙入劣油,法院判決「被告葉文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而犯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號,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
強冠的重判,法院更指出「被告葉文祥、戴啟川所為附表三、附表三之一所示共285罪,彼此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葉文祥、戴啟川之辯護人雖主張被告葉文祥、戴啟川就附表三、附表三之一所示部分應只成立集合犯一罪云云;惟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製造、販賣或作為贈品之食品有攙偽或假冒情形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依上開規定之構成要件文義以觀,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等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本件被告葉文祥、戴啟川向附表三、附表三之一所示285家廠商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犯行,或兼犯詐欺取財或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對不同廠商而言,其犯罪之被害人不同,且各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則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針對各該不同之廠商採取一罪一罰,認為成立285罪,始符合立法本旨。」
兩案比較,頂新公司攙入劣油,法院卻判決「檢察官仍應具體舉證證明有何異常狀況之未檢疫病死豬為越南大幸福公司之上游熬油個體戶所購買並熬製油脂,而該油脂販入越南大幸福公司,並進而由被告頂新公司輸入…被告魏應充…等人此部分被訴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犯行,既屬不能證明」(參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
同樣是在食品攙入劣油原料,強冠葉文祥遭重判22年徒刑,但頂新魏應充一審獲判無罪,司法天平是否朝權貴傾斜,恐怕不只是遭重判而輕生的葉文祥會質疑!2017/09/28(作者:黃帝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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