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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時報

監察院通過彈劾案,認定台南市長賴清德因議長李全教「雙重賄選」拒絕進議會備詢,是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因此彈劾賴清德。然而,從張通榮、黃世銘到課綱案,國民黨官員違法失職明確,監察院卻始終不敢彈劾,足認選擇性彈劾的監察院,已喪失公政執法的憲政獨立性,徹底淪為政治打手。

最明顯可比較的案件是,前基隆市長張通榮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都因犯罪遭檢察官起訴,並經法院判刑,監察院卻認為張通榮、黃世銘沒有違失,堅持不通過彈劾案。

比較憲法、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監察院對案件調查,並不像檢察官或法官一樣,有強制處分的權力,簡單的說,監察院在法律上調查證據的能力,遠低於法官、檢察官,監委沒有搜索、扣押、拘提等強制手段,因此理論上,對於同一違法事實,檢察官、法院比監察院更有能力查明真相,但監察院卻大逆其道,故意在張通榮案與黃世銘案做跟法院相反的認定,唯一的可能,就是政治干預。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拿特偵組偵查中秘密向馬總統洩密,發動「馬王政爭」,與馬英九共犯刑法洩密罪,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二審判決有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定讞,但監察院認定黃世銘沒違失,執意不彈劾。國民黨前基隆市長張通榮關說酒駕,脅迫警察縱放人犯,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一、二審法院判決有罪,但監察院認定張通榮沒違失,執意不彈劾;法院判有罪的張通榮與黃世銘,監察院不彈劾,公然包庇黨國權貴,監察院只選擇性彈劾賴清德,三案比較,監察院已然淪為國民黨的政治打手!

再者,監察院對課綱案連辦都不辦,選擇性辦案更為明確。課綱違調程序違法、實體不當,不只「檢核小組」沒有法律授權,教育部資訊黑箱,更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違法」,教育部長吳思華應「依法行政」,依行政程序法「廢止」新課綱或認定新課綱「無效」,而不是將合法的舊課綱與違法的新課綱「併列」,這種「魚目混珠」的違法行為,不只突顯公務員的「法治教育」失敗,更牴觸行政程序法及教育基本法第6條的中立原則,監察院本應彈劾吳思華。

監察院調查課綱案,應回歸法律層面,教育部「檢核小組」沒有法律授權,卻濫權發動「課綱微調」,此「缺乏事務權限」,已然違法;尤有甚者,民國103年1月25日高中分組會議並未表決同意「課綱微調」,教育部卻假造公文,更提不出會議錄音做為證明,足認教育部行政行為「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是謂「違法」。

對於違法違憲的「課綱微調」,教育部應「依法行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四章規定,「廢止」新版的違法課綱,或認「課綱」對教科書商具一般處分效力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一條規定,逕為認定違法課綱「無效」,惟教育部部長吳思華對違法明確的「課綱微調」,卻執意「將錯就錯」,實屬「違法行政」,監察院應依法彈劾。

但可議的是,監察院對於課綱的違法問題,連基本的調查都不做,對於法院已判決有罪的黃世銘、張通榮,恣意認定沒有違失,不需彈劾,以之比較賴清德的彈劾案,足認監察院的選擇性彈劾,已然喪失憲政機關的獨立性與最基本的機關尊嚴。2015/08/19(作者 黃帝穎 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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