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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碩彥/台北】為落實及彰顯憲法保障人民自由結社的基本權益,內政部於今(23)日部務會報通過「社會團體法」草案,近日將報請行政院審查,希望在此會期送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此次「社會團體法」草案的單獨立法,格外具有時代意義,社會各界也都高度期待,不只鬆綁對社會團體的相關管制,更儘可能促進社會團體發展,讓台灣豐沛的市民社會力量更可活絡發展。
內政部表示,這次研擬的「社會團體法」草案,主要是賦予社會團體組織運作更多彈性,並將實施超過20年的設立「許可制」,鬆綁為更開放自由的「登記制」,以加強對人民團體會務自主及民主運作的尊重,具體實踐「政府低度規範管理,尊重團體自治、強化公共監督」的理念。
此外,在實務上也進一步鬆綁各項團體的申請設立門檻,對團體名稱、工作人員職稱、理監事人數等不再做過多限制,提供人民更寬廣與自由的結社環境,讓「社會團體法」變成促進社會團體發展的動力而非阻力。同時透過培力方式積極提升社會團體發展量能,善用民間充沛之力量與資源,增進我國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
內政部指出,「社會團體法」草案除參採日、韓、德、美等外國立法例外,已經召開多次相關團體及學者專家諮詢研商會議。且為廣徵各界意見,內政部在日前也特別邀集各類型團體舉辦立法說明會,並邀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舉辦跨機關研商會議,期望藉由「社會團體法」草案的推動,促進更成熟的市民社會發展。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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