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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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明儀/台北】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上午初審通過《總統交接條例》,明訂總統及中央行政機關就重大政策、特別預算、締結條約之前,應先諮詢總統當選人之意見;總統當選人就重大政策、預算,得擬具書面意見送交接小組協商;但若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者,中央行政機關應依其決議辦理。
通過初審的《總統交接條例》,總計11個條文,國民黨團對於草案條文仍認為限縮現任總統職權,黨團書記長林德福說,送院會時會再拉下協商,時程上必定無法在5月20日前完成三讀。
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裁示,全案不需經由朝野協商,提報下次會議處理。他會後受訪表示,最快4月中旬可望完成立法,但若國民黨團有意見,要求交付協商,可能要到520前後才能處理。
初審條文明訂,總統交接條例的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自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得成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辦理就職前的準備事項。
草案明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的辦公事務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辦公事務費用的編列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草案規定,總統及中央行政機關就重大政策、特別預算、締結條約或簽署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協議前,應先諮詢總統當選人之意見。
草案也規定,總統應移交之事項,包括印信、國安或兩岸相關文書、總統府與公務有關之檔案等;為徹底監督交接期間的人事調動,總統府與中央各行政機關所屬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或相當層級之人員名冊也須一併交接。若違反規定而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單位偵辦。
草案同時規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有「與聞國政」之權,正、副總統當選人得針對總統職權所涉及有關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及中央行政機關主管業務,要求提供資料或做說明,並由總統指定適當機關向總統、副總統當選人進行簡報。
此外,總統及各機關首長於交接期間,不得任用、遷調或核定公務人員、陸海空軍上校以上軍官,以及公營事業與泛公股事業之負責人,但若有董監事改選需要者,不在此限。軍事及外交駐外人員之任用或遷調,必要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考試及格新進人員分發任用,也不受此限。
草案中最大爭執的條文是第9條,原內容為「總統當選人就重大爭議政策、預算,得擬具書面意見送第四條所定交接小組,並由交接小組協商之。若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者,中央行政機關應立即暫停執行該有爭議性重大政策或預算」。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條文規範對於重大爭議預算,發動權在總統當選人身上,這就是當選人擴權條款,有違憲之虞;民進黨團同意將條文改為「總統當選人就重大政策、預算,得擬具書面意見送第四條所定交接小組,並由交接小組協商之。若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者,中央行政機關應即依其決議辦理」。
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說,現任總統與總統當選人若有意見不同時,應照憲法規定交給全民判斷公決,不應該有爭議就找立法院背書、裁決,限縮現任總統與總統當選人的權益,將在院會要求交付黨團協商。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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