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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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年金改革團體日前找上監察院,期待監察院能解決軍公教退休人員年金改革問題。有很多人認為監察院可以解決所有問題,連監察委員也有人這麼想。勞基法「一例一休」修法定案後,爆發諸多民怨,工商團體更連番砲轟,認定它彈性不足。監察院表示,對於「一例一休」新制爭議,包括企業因人事成本增加,影響調薪意願,又因勞動成本上揚,衍生社會預期物價上漲的心理因素;而勞工則憂心加班減少,實質收入縮水等,衝擊效應如滾雪球般浮現。監委陳慶財、李月德、方萬富、楊美鈴及江明蒼認為它已對社會造成重大衝擊,因而申請自動調查,將深入了解相關問題。
對一般人來說,上述情形屬正常新聞,因為多數人並不了解監察權到底是甚麼,連監察委員也有多人不清楚。監察院前院長王建煊曾經指示監察委員,要辦大案,不要辦「小屁屁」,可證連位居院長之尊者也不了解監察權;事實上監察院本來只能辦「小屁屁」,不可能辦大案,因為大案都屬違法事件,而違法事件本來就歸司法權管轄,監察院調查案件時,遇到違法事件也一樣要移轉到司法單位,原因是監察權本來就不能取代司法權。
監察權的功能就是「代表人民監督公務人員」而已,修憲前的監察委員是由人民間接選出,當然可以代表人民;修憲後的監察委員變成政務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再由總統任命,立法院是行使同意權,不是選舉,所以監察委員是政務官,不是民意代表;由政務官代表人民監督公務人員,本來就名不正,言不順。
監察權監督的對象只有公務人員,連廣義的公務員都不受監督。領公家薪水,從事公務工作者都稱為公務員(即使「接受公家委託,從事公務」者都屬《刑法》所稱的公務員);公務人員則指經國家考試及格,經銓敘部銓敘者,以及兼任行政主管的公務員。例如教授是公務員,不是公務人員,可是兼行政主管者,視同公務人員,要受監察權監督。
監察權監督的對象只是公務人員,監督範圍只是「失職」部分,有關「違法」部份還是要移轉司法單位究辦。監察單位可以對公務人員提出彈劾、糾舉、糾正等,但沒有處分權,因為處分權屬於司法單位的公懲會。王建煊感嘆的表示,監察院只是無牙老虎,事實上依憲政體制的設計,它本來就是無牙老虎,因為它的功能只是代表人民監督公務人員而已,所以一般國家將這一項權力放在國會,只有國會最夠資格代表人民。
一般人都會提出司法、考試、監察等權的獨立,事實上最獨立的是立法權,司法、考試、監察三權雖然獨立,不受監督,然而失職時還是要負行政責任;立法權不只獨立行使,更沒有責任,因為立法院是合議制,沒有失職的責任問題;這一次監察院要調查立法院通過的議案,變成政壇上的笑話。
監察院鬧笑話不是始自今日,以前就常發生。扁政府時代,司法單位調查第一家庭的司法案件,監察院也湊熱鬧,介入調查,其所調查的當然屬於失職問題,因而約談幫吳淑珍推車的羅太太,結果羅太太完全不理會,因為她不是公務人員,當然不理會監察委員的「約談」,監察委員因而碰一鼻子灰。
目前挺扁人士將扁案「正義」寄託在補提名的十一位監委,認定他們可以平反扁案,事實上相當困難,因監察權是政治審判,不講究證據,而以投票的方式決定如何懲處,十一位新監委仍屬少數。此外,司法屬獨立審判,監察權不能對司法單位提出「糾正」;就算監察院通過彈劾,也要移送公懲會懲處,但依已往慣例,還是會無疾而終,因為司法單位會依循「無罪推定原則」處理。2017/07/24(作者 陳茂雄 為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本文同時刊載於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hchen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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