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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時報

民進黨召開全代會前後,藍綠雙方都有人提出台灣的體制有問題,有人說總統有權無責,也有人說台灣要改為內閣制,以抑制總統獨大,更有人批評台灣總統的法定權責與實質權責不符合。這些都是外行話,台灣的體制,總統既不是有權無責,其權力也不如總統制的總統,也沒有法定權責與實質權責不符合的問題,而是人有問題,即使改為內閣制,還是不能排除政壇上的缺失。

所謂總統有權無責,不知所指何事?若是指總統不必備詢,那就是外行話,行政與立法分立的國家,本來就沒有質詢制度,台灣與法國算是例外;法國因為由內閣制轉為雙首長制,所以還保留內閣制質詢的制度;「中華民國」的《五五憲草》本來是總統制,因擔心產生獨裁總統,在政治協商會議時,設計抑制總統權力的制度,並提升立法權,才產生《中華民國憲法》,其存在質詢制度並不是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而是立法院監督行政院。一般行政與立法分立的國家(如美國),行政與立法之間是相互制衡,不是監督,「中華民國」體制是比較特殊。

行政與立法分立的國家,由人民分別選出行政首長及國會議員,雙方都向人民負責,不像內閣制國家,人民選出國會議員,再由國會多數黨組成執掌行政權的內閣,所以內閣要向國會負責。台灣總統與美國總統一樣,都是向人民負責,不是向國會,所以總統不必到國會備詢是很正常的事。

一樣不必備詢,但台灣總統的權力遠比美國小,哪來有權無責的問題?美國總統對國會所立的法或所議決的政策可以提出否決,要參院及眾院都有三分之二以上議員維持原議才能推翻總統的否決,也就是參院或眾院任一個院有三分之一議員支持總統,就可以輕易的否決掉國會所議決的議案。沒有經過立法的事務,總統可以用行政命令執行,所以國家大權掌握在總統手上。台灣的總統雖然可以提出覆議(等同否決),但只要立法院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員維持原議,就可以推翻總統的覆議,遠比美國總統的否決權簡單多了,所以總統的權力遠不如美國,哪來有權無責?

修憲前,總統任命行政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代表行政院長獨立行使職權,不是執行總統的命令。行政院長更有副署權,總統公布法律及發佈命令都要行政院長副署,行政院長乃扮演內政的最高行政首長。修憲後,行政院長沒有副署權,總統更可以隨時任免行政院長,不必經過立法院同意;陳水扁執政八年,就任命過六任的行政院長,閣揆的平均壽命只有一年四個月,超短壽的。顯然的,修憲後的行政院長只扮演總統的幕僚長,總統才是最高行政首長,哪來法定權責與實質權責不符的問題?

台灣政壇的問題出在人,不是制度,第一個問題是意識形態嚴重對立,只要是自己的人,甚麼都對,敵對陣營則甚麼都錯,因而推動任何制度都有問題。若是完全執政,執政黨甚麼都吞進去;若是朝小野大,好的政策反而被壓縮,因為掌握立法權的在野黨不可可能讓執政黨有所表現。不過,若改為內閣制,因由國會多數黨組閣,與完全執政一樣,執政黨很容易出現難看的吃相。

最嚴重的是,台灣人不關心公共政策,不會依循政策的因素來影響投票行為,而會由其他與國家政策無關的因素(如人脈、賄選…)來決定投票行為,更不會以選票來約束政治人物的政策。有什麼樣的選民,就有什麼樣的政府,只要選民不關心公共政策,執政者推動任何體制都一樣,不會有好成果。2017/09/29(作者 陳茂雄 為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本文同時刊載於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hchen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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