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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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員工在網路爆料,有中國國民黨籍立委三人向台電爭取睦鄰補助款,其中最高者在五年內拿了三千萬元,因而被形容「罵台電、『敲』台電」。被點名的立委反駁,立委為鄉親爭取敦親睦鄰經費是天經地義的事,且台電補助不是空汙護身符。
立委對國營事業訛詐金錢是公開的秘密,名義上是敦親睦鄰,事實上就是綁樁。不過令人質疑的是,就算國營事業需要敦親睦鄰,也是行政體系的工作,怎麼由立委來推動?再說,台灣是行政與立法分立的國家,立法單位不應該干預行政權,尤其是拿公家資源去賄選。
立委干預行政權在台灣相當普遍,所以會如此,是因為台灣的立委有質詢權,讓人誤以為就像內閣制國家一樣,可以介入行政權。內閣制國家人民只選出國會議員,不選行政首長,負責行政權的內閣是由國會多數黨組成,國會向人民負責,內閣向國會負責,因而要定期提出施政報告,並備質詢,且有倒閣及解散國會的機制。因為行政權是國會所授予的,國會因而會介入行政權。
台灣是行政與立法分立的國家,人民分別選出掌握立法權的國會議員以及負責行政權的行政首長,兩方都向人民負責,沒有行政單位向立法單位負責的問題,應該沒有質詢制度才對。可是行政與立法分立的法國第五共和及《中華民國憲法》卻有質詢制度;所以會如此,是因為法國原來屬內閣制,後來演變成行政與立法分立的雙首長制,因而還保留質詢制度,台灣則另有特殊背景。
一九三六年公布的《五五憲草》是標準的總統制,由人民分別選出行政首長的總統及負責立法的立法委員,只是那時候由國民大會代表人民選舉。一般國家的國會擁有監察權來監督行政單位,《五五憲草》體制卻由監察院執行監察權,立法院無權監督行政單位,變成弱勢國會,所以在政治協商會議中議決加強國會的權力,因而在一九四七年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立法院才增加了質詢權及行政院長任命同意權。
台灣現行體制的質詢權與內閣制國家的質詢權不同,內閣制國家是行政單位向國會負責,台灣的行政單位只是接受國會監督而已,實質上無須向國會負起什麼責任,充其量就是彌補國會沒有監察權的缺失。2017/12/16(作者 陳茂雄 為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本文同時刊載於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hchen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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