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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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將分別於本月十二日及十五日進行監察委員被提名人人事同意權審查,據《中央社》報導,對於監委人事案審查,中國國民黨團書記長林為洲頗有微詞,認為民進黨欲廢監察院,現在卻又補足監委缺額,毫無正當性可言。
台灣國會議員的水準真的不敢領教,竟然將廢監院與補足監委名額混在一起談;就算要廢監院,也要從下一屆開始,這一屆不可能廢,況且現任的監委都是「馬友友」,林為洲都公開質疑被提名的陳師孟能否維持公正,民眾要如何相信全體「馬友友」都能獨立公正?補足缺額只不過是要淡化「馬友友」的影響力而已。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的修憲條款,公民複決的門檻太高,不可能修憲廢監院。《公投法》第二條有關憲法層次只有複決公投,沒有創制公投,所以不能公投制憲。顯然的,監察院不可能「廢」,但可以「凍」;在陳水扁執政時期,監察院就被國親兩黨的立委「凍」了將近四年,有這個憲政先例,民進黨政府當然可以「凍」監察院。
最重要的是,在國親兩黨「凍」監察院期間,憲政體制的運作完全不受影響;所以會如此,是監察院的功能已被取代,是以前的「中華民國」政府將監察院「盲腸化」。監察權就是代表人民監督行政單位,但這一項功能早就被取代。
一九三六年公布的《五五憲草》,由國民大會代表人民分別選出執掌立法權的立委,以及行政首長總統,而總統的覆議權有總統制否決權的功能,所以是標準的總統制,只是依孫中山的理想,監督行政單位的監察權沒有放在立法院,而是獨立設監察院。
因為國會(立法院)沒有監督行政單位的權力,政治協商會議擔心形成強勢總統,弱勢國會,因而在一九四七年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增加了立法院的質詢權及行政院長任命同意權;質詢權的功能就是要監督行政單位。
對監督行政單位的功能來說,立法院的質詢權遠大於監察院的監察權,因為目前的監察權並無監察功能,例如前一陣子監察院糾正省政府聘任郭冠英的案件,省政府連理都不理,監察院也莫可奈何,其威力遠不如立法院的質詢權,所以將它凍結並不影響憲政體制的運作。2018/01/13(作者 陳茂雄 為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本文同時刊載於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hchen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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