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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時報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確定判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依洩密等罪判刑定讞,這份確定判決書明確指出馬英九在洩密案中的犯罪事實,馬總統觸犯刑法洩密罪,已是罪證確鑿、鐵證如山,因此高等法院的確定判決書證據顯示,馬總統觸犯一次洩密罪及二次教唆洩密罪,馬卸任後難逃刑事罪責。

馬英九曾任法務部長,又號稱法學博士,竟然為了政爭,不顧公務員保密義務,踐踏「偵查不公開」的基本原則,破壞民主法治,馬構成一次洩密罪及二次教唆洩密罪,應一罪一罰,並以刑法公務員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規定,從重處罰,最重可判處13年6個月徒刑。

依據高院對黃世銘的有罪確定判決,馬英九在2013年8月31日聽聞黃世銘洩密後,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保密義務,隨即電召江宜樺、羅智強到官邸,對兩人洩露特偵組偵查中秘密,馬構成一次洩密罪;而9月1日馬總統教唆黃世銘再到官邸,增加偵查中資訊內容,再次對馬洩密,馬英九構成教唆洩密罪;9月4日黃世銘供稱原本並無向江宜樺洩密之犯意,但馬英九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洩露偵查中秘密,馬英九構成教唆洩密罪。

此外,馬英九持有綠卡、女兒有美國護照,且女兒長年滯留美國和香港,馬英九如果出境,恐以依親等事由,滯外不歸,將嚴重影響刑事訴追,傷害司法威信,因此遞狀聲請限制馬英九出境,並請北檢依釋字第627號解釋為「必要之證據保全」,希望檢察官公正執法,重建社會信任。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確定判決,明確指出馬英九於2013年8月31日聽聞檢察總長黃世銘對其洩露偵查中秘密後,隨即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及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洩密之情事,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馬英九為法學博士,且曾任法務部長,對於公務員保密義務知之甚詳,竟於2013年8月31日聽聞檢察總長黃世銘對其洩露偵查中個案秘密後,隨即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及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洩密,該當刑法第132條洩密罪,並應依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加重其刑。

其次,馬英九教唆檢察總長黃世銘於2013年9月1日進入總統官邸,續行洩露偵查中個案秘密,此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證立,並對馬英九之共犯黃世銘判刑確定在案,馬英九該當刑法第132條及第29條之教唆洩密罪,並應依刑法第134條之公務員加重其刑規定,從重量刑。

第三,馬英九教唆黃世銘於2013年9月4日向江宜樺洩露偵查中秘密,且黃世銘原無向江宜樺洩密之犯意,此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證立,並對馬英九之共犯黃世銘判刑確定在案,馬英九該當刑法第132條及第29條之教唆洩密罪,並應依刑法第134條之公務員加重其刑規定,從重量刑。

綜上,馬英九涉犯一次刑法第132條洩密罪及二次教唆洩密罪,已逾「涉嫌重大」之程度,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確定判決理由及該案卷之證據資料,馬英九之三次洩密罪責已近「罪證確鑿」,又馬英九除有美國綠卡外,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更有美國護照,且長年滯留美國及香港,馬英九一旦離境,將可以依親等法定事由,滯留不歸,此時刑法難以訴追,若曾貴為總統之被告逍遙法外,將嚴重損害法治威信,破棄國人之法律感情,因此檢察官應捍衛法治威信,嚴懲不法之公務員,執法不分藍綠,於馬卸任總統後,應依法限制馬英九出境。2015/03/17(作者 黃帝穎 爲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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