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課綱微調」並不合法
教育部強推的「課綱微調」,顯屬「違法行政」,違法事實至少包括:
(一)發動課綱微調的「檢核小組」,不只成員不具史學、公民專業,更嚴重的是「欠缺法律授權」,教育部找不到任何一個條文支持「檢核小組」具有微調課綱的權限,這是標準的「違法行政」。
(二)去年一月二十五日高中分組會議並未同意「課綱微調」,教育部迄今不敢提出會議錄音,以證明「課綱微調」通過高中分組會議的合法表決,此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程序黑箱」,判決教育部「敗訴」,足認教育部的黑箱課綱「違法」。
(三)國教院發函教科書出版社,要求廢止舊版的合法教科書,但遍查「高等中學教育法」及「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均未授權國教院得以禁止出版合法審定的教科書,國教院的「行政處分」不只違法,侵害各校教師受「高等中學教育法」保障的「選書權」,更有明知違背法令,圖利「聽話」書商的犯罪嫌疑。
二、「課綱微調」侵害學生受憲法保障之受教育權
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生之受教育權為憲法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大法官釋字第626號解釋理由書揭示「按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前者明定於憲法第二十一條,旨在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至於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固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參照),惟鑑於教育資源有限,所保障者係以學生在校接受教育之權利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為主要內容,並不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高中生依目前國家12年國教政策,應認屬「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但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國家有義務提供程序合法、實體正當的課綱予學生,惟教育部「課綱微調」之程序違法已如前述,課綱實體內容更受非議(此可參台大、師大、政大等多位教授之公開質疑),足認國家未提出程序合法、實體正當之課綱,教育部違法侵害高中生之憲法受教權。
三、教育部違法侵害受教權,高中生應可訴訟救濟
有權利必有救濟,高中生受教權被教育部「課綱微調」不法侵害,高中生能否提出訴訟?以救濟權利。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理由書揭示:「人民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六六七號解釋參照),而此項救濟權利,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就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問題,認為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因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即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行政爭訟」。
大法官補充過去實務對學生訴訟的不當限制,在釋字第684號解釋理由書進一步揭示:「至於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則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雖然大法官第684號解釋係針對大學生之權利救濟,惟民主國家對人民權利救濟不容「差別待遇」,解釋上應包括高中生權利受侵害,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例如本件之違法課綱),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四、學生罷課,抵抗教育部違法 -代結論
縱有高中生提起行政爭訟,極可能遇到保守司法體系的「官官相護」,而無救濟實益,然對於教育部強推合法性不足的「課綱微調」,早已引發社會高度質疑,全國甚至有超過百所高中職學生網路串聯「反黑箱課綱」,但教育部仍「執迷不悟」,甚至在深夜發新聞稿要求各校要「維持校園安定」,顯然無視學生意見,倘若教育部對違法課綱不能「懸崖勒馬」,無非是要逼學生罷課,以抵抗「違法課綱」造成學生受教權及學習權之侵害,行使具憲法上正當性的「抵抗權」!
世界民主國家,當權者如「無視民意」,強推違法政策,人民為對抗國家「違法」,行使「抵抗權」即具憲法上正當性,例如:德國在憲法位階(德國基本法第二十條)明定抵抗權。教育部如不暫緩違法的「課綱微調」,學生為對抗國家「違法」,得以「罷課」消極抵抗「違法課綱」之侵害,行使憲法「抵抗權」,亦可對教育部「違法課綱」提起行政爭訟,以維護學生受教權利!2015/06/16(作者 黃帝穎 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