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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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權力」就要負起「責任」,市長擁有行政權,其權力是市民所授予,所以要對市民負責~
台北市長當選人柯文哲,為了尊重民意,規劃開放勞動局長讓全民票選,十二月一日起接受報名推薦,十四日由遴選委員會選出五位合適對象,最後交給台北市民和勞工投票表決,這是創新的做法,卻引來勞團質疑。這種自己的勞動局長自己選很有創意,只是勞工團體並不領情,認為不符合責任政治,人事任命希望由市長自己負責,不應該推給公民。
柯P很聰明,也有誠意將事情做好,只是政治素人很難在短時間內成為老練的政治人物,對政壇上的事情感到陌生是很正常的,也可能沒有弄清楚「權力」與「責任」是一體的兩面,市長或其他首長,可以兩項都放棄,就是不可以放棄其中一項。市長的「權力」是市民所授予,所以對市民負有「責任」,市長若是辭職,就是兩項都放棄;若沒有辭職,就代表兩項都在市長身上。
市政府各局處首長的「權力」是市長所授予,當然對市長負起「責任」,這是很嚴密的架構。市長任命局處首長時,當然可以成立遴選委員會,但它只屬諮詢單位,不是「權力」機構,因為市民並沒有授權給遴選委員會。各局處首長也沒有理由對遴選委員會負責,因為遴選委員會不屬「權力」機構。所以各局處首長的任命,遴選委員會可以推薦,但還是要由市長裁決;若是市長不動用這一項「權力」,就是在逃避「責任」。
社會上有很多人並沒有將「權力」、「責任」及「權利」、「義務」分清楚;前兩項不能分離,後兩項也一樣,但很多人會將它搞混。公司裡面可以成立「工會」,其目的是要爭取「權利」,因為員工對公司盡了「義務」,當然能享受「權利」。只是有些工會走偏了路,常干涉公司的決策,也就是介入「權力」的運作;公司的員工不必負起「責任」,當然不能享「權力」。只有董事會經股東授權,享有「權力」,但也要負起「責任」,這是工會與董事會的差別。
隔行如隔山,市長不是萬能,很多事需要專家協助,用人就是其中一項。任命局處首長時,成立遴選委員會是很正確,請專家來協助取才,但它只屬諮詢性質,即使市長完全信任遴選委員會的取才,在程序上還是要由市長裁決,因為市民只對市長授權,遴選委員會沒有「權力」做決定。任命局處首長也不能交給人民來決定,否則市長及局處首長都一樣受到市民的授權;市長沒有權力決定局處首長的去留,就像總統沒有權力決定市長的去留一樣,因為兩人都是直接受到人民的授權。
依照體制,局處首長要由市長任命,不應該交由市民票選,尤其是不能透過網路投票;網路民調都不被承認,何況透過網路取才,因為網路投票很容易被操縱。2014/12/04(作者 陳茂雄 為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本文同時登載於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hchen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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