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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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在總統及立委選舉大敗後,毛內閣提出總辭,馬總統拋出多數黨組閣議題,但依據現行憲政體制,行政院長單獨由總統任命,不需經國會同意,總統若將行政院長任命權釋出,恐牴觸憲法「責任政治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有違憲之虞。
回歸現行憲政體制,我國由於一九九七年修憲後,行政院長之任命已不必經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長的「民主正當性」單獨源自總統,行政院長既由總統任命,因此國會改選,內閣不需總辭。
修憲前的大法官釋字第三八七號解釋認為,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且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辭職;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揭示,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辭職,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這兩號大法官解釋在九七年修憲後,因行政院長之任命無需經立法院同意,其解釋憲法的基礎已然不同,因此無法成為國會改選後行政院長應辭職的當然理由。
參考同樣採行「雙首長制」的法國憲政制度,現行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共和國總統任命總理,並依總理提出政府總辭,免其職務」,也就是說,總理為總統任命,不需經國會同意,因此法國憲法也未規定國會改選,內閣應總辭。
我國在九七年修憲後,並沒有國會改選,行政院長應辭職的「憲政慣例」,例如:二○○八年一月國會改選,時任總統陳水扁退回行政院總辭案,即行政院長未因國會改選而辭職;二○一五年十一月九合一地方選舉,總統馬英九批准行政院長江宜樺辭職,行政院長因地方選舉(非國會改選)辭職,足見我國現行憲政體制上,並沒有國會改選,內閣需總辭的規定與慣例,各政黨可有政治計算,但仍應遵循民主憲政體制。
尤其甚者,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理由書揭示「行政權依法就具體之人事,不分一般事務官或政治任命之政務人員,擁有決定權,要屬當然,且是民主法治國家行政權發揮功能所不可或缺之前提要件。…具體人事決定權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除為憲法上責任政治原則所不許,並因導致行政、立法兩權關係明顯失衡,而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換句話說,馬總統若將任命行政院長的憲法上人事決定權,擅自轉給國會多數黨任命,將導致新的行政院長究竟是向總統負責或國會多數黨負責的責任錯亂問題,牴觸憲法「責任政治原則」。
再者,我國既於一九九七年修憲後,確立行政院長之任命不需經由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長的「民主正當性」單獨源自總統,行政院長既由總統任命,自應向總統負責,但馬總統若擅自將行政院長的憲法上人事決定權,轉由立法院多數黨任命行政院長,將掏空九七年的修憲意旨,更將導致總統與立法院在行政院長任命上之權責混淆,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基此,行政院舉行臨時院會,完成內閣總辭程序,政院副院長張善政表示,在總統批准前,毛揆都將請假,但依據憲法「責任政治原則」及二○○八年時任總統陳水扁退回張俊雄內閣總辭案的憲政先例,馬總統應退回毛揆的政院總辭案,讓看守政府更加穩定,儘速完成政權移交作業。
承前所述,現行憲政體制,行政院長單獨由總統任命,不需經國會同意,總統若將行政院長任命權釋出,恐牴觸憲法「責任政治原則」,且過去政府對於國會改選也有退回政院總辭案的憲政先例,二○○八年一月國會改選,當時的執政黨民進黨大敗,至剩下二十七席立委,時任總統陳水扁則依據憲法退回行政院總辭案,當時的張俊雄內閣依法留任,以完成政權移交作業。
馬總統與其操作多數黨組閣的違憲議題,不如依據憲法「責任政治原則」及二○○八年總統退回內閣總辭案的憲政先例,確實遵守憲法,退回毛揆的政院總辭案,儘速完成政權移交作業。2016/02/06(作者 黃帝穎 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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