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心欣/台北】每一個案件都有一個故事,每一個證據都說著故事,從杜賓、福爾摩斯、金田一到柯南,這些名偵探們扮演翻譯的角色,用最細微的「證據」找出破案關鍵。現實生活中發生案件時,從警調、偵查到審判,究竟應該要有那些嚴謹的「證據」和「程序」呢?「全民大偵探,證據會說話!」今(104)年8月份由國立國父紀念館、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中國租稅研究中心共同主辦「神氣家族人生智慧寶庫公益講座」,主題為「全民大偵探」,學者專家指出破解刑事稅務事件的關鍵密碼,就是「證據」與「程序」,現場座無虛席,反應熱烈。
美國聯邦註冊專利律師田蒙潔指出:什麼是證據?就是能夠驗證真偽的事實。「事實」有能力證明真實與否,「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科學時代要用科學方法來分辨「事實」與「意見」;在法庭上的「事實陳述」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而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究竟在台灣法院,誰才擁有發言權?田蒙潔表示,台灣的行政法院不論是依職權調查證據、或要求當事人負舉證責任,前提是必須對何謂「證據」有所了解。在沒有建立起這個基礎前,無法確保證據調查的公正性及其效益。台灣於2003年根據美國的法律大幅修正刑事訴訟法,均與證據調查有關,如當事人進行主義、交互詰問制度及證據排除原則等,但均與美國的規定有出入,是台灣司法改革必須面對的嚴重問題。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表示,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太極門案是台灣稅捐爭議中貢獻最大的,如果因為太極門的堅持20年,能夠重見天日,台灣的稅捐爭議會因此重啟光明。他以「破解刑事稅務事件的關鍵密碼」為主題,從太極門案件詳細分析:超過18年的太極門稅務冤案,源自侯寬仁檢察官違法起訴的刑案,侯檢察官當初在起訴書中將太極門弟子之敬師禮,矛盾地一面誣指是詐欺所得應予以沒收,一面又誣指為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而逕送國稅局強徵課稅。黃俊杰表示,當年太極門刑事案件尚在審理中,檢察官沒有遵守先刑事後行政的原則,就把案件移送稅務機關,因為稅捐核課有五年七年的期限,因此稅務人員有行政上壓力要儘快核課,所以一開始發單就有問題的。
黃俊杰從法律角度評論認為,稅捐機關不宜僅憑檢警調有權調查機關移送資料即發單,仍應依職權進行調查。刑事移送之證據,稅捐機關須調查其真實性,且評價其證明力,再調查其他證據資料,以確認事實。相牽連刑事判決應予尊重,不予引用仍需自行調查者,稅捐機關仍負舉證責任。他認為此一案件已近20年,等於延伸一世代,上一代冤案由下一代繼承,人民為何必須承受這樣的痛苦干擾?一個國家有必要去付出這麼大的成本?他呼籲稅捐機關儘快撤銷自始違法的稅單。
理律法律事務所初級合夥人劉昌坪律師指出,太極門稅務冤案本質上是對太極門弟子內心信仰表達自由的傷害,弟子隨喜發自內心的贈與被認定有對價,贈與的意思行為被定性為學費,這是對人格權的一種侮辱。本案件可以做為稅務教科書的經典案例,本案中所有的法官、律師、當事人、稅務機關等花那麼多精神在法院中爭執的是近20年前的事實,真是讓人分不清是身處夢境還是現實。
劉昌坪指出在太極門案訴訟的攻防上,看到國稅局有很多荒謬情況,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太極門弟子所提出的「贈與見證書」到行政訴訟,同樣的東西卻變成國稅局口中的「學員名冊」,同樣的事實卻可以重新定義命名?還有訴願時國稅局手上的證據不讓人閱卷,當事人無法得知真實性更無法攻防。還好本案中有經行政院跨部會議決議公告重新調查太極門敬師禮性質,結果所有的回函皆為贈與性質,證據很明確,所以在最近行政訴訟中勝訴,然而漫長戰役還沒結束,因為行政法院又把原處分發回國稅局。
長庚大學工商管理學系兼任助理教授王明懿會計師,也從太極門案件分析證據法則在稅務核課上之著痕。她也指出一開始國稅局開單是未依職權查核的,因為國稅局曾因其查所得性質及金額錯誤,遭訴願會撤銷,而於89年3月7日發函臺北市調查處,表示「因本局原核定之內容、性質及金額,均以貴處通報資料與核算為準據」,而要求調查處針對所得性質及核定金額再度表示意見,調查處回覆「由貴局依職權審酌認定」。
王明懿指出太極門敬師禮性質是贈與的證據也很明確,刑案歷經10年7個月期間之審理,於96年7月13日經三審無罪判決確定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且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101年國稅局公告調查結果亦證實敬師禮確為贈與性質,國稅局更於發單16年後首次於公文書承認太極門並非補習班。
王明懿表示,依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及32年判字第18號判例要旨:「司法機關所為之確定判決其判決中已定事項若在行政上發生問題時,行政官署不可不以之為既判事項而從其判決處理。」明白昭示行政官署及行政法院應參照相牽連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從太極門案來看這樣的結果跟公告調查結果是一致的,都是贈與,所以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自始違法之處分。
司法機關執法人員黃靖珣強調,正義始於程序、終於程序。人的認知和經驗有限,只能憑藉證據去了解過去事實,證據法則運用同時涉及程序正義及證據認定,證據不足時,應該要為人民有利認定。刑事程序的基本原則是在無罪推定原則下,以嚴格的證明原則、以法定調查程序來進行,而刑案的證據要用在行政上時,應該要以判決書最後採信之證詞,而非警調筆錄或審判筆錄,而證物上也應直接參考判決書採納物證與否理由,而非援引警調扣押筆錄等。
黃靖珣表示,我們都是從事後眼光去看,我們的能力是有限的,只能藉由證據像拼圖一樣,拼出最後犯罪事實,而證據法則、程序原則都是在確保每一個拼的步驟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符合程序正義,這樣才可以藉由這個程序找到最終的結果。「如果窮盡這些調查方式還是不能夠證明有罪,那就放手吧!對,那就放手吧!」黃靖珣再次強調,我們的原則就是無罪推定。201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