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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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連續十多件重大兇殺案的兇手逃過死刑,連惡意殺害尊親屬者都可以免死,剝奪天真無邪的兒童性命者亦同。法官所持的理由五花八門,剛開始多數法官所持的理由是兇手表示懺悔,造成全國各界都知道表示「懺悔」就可以免死;後來法官改變藉口,表示有教化可能者免死,導致網友嚴厲抨擊,如何判定有教化的可能?最近更出現一件最奇特的理由,兇手以前在學校的成績優異,因而可以逃過死刑。主張反廢死的網路評論名嘴朱學恒在臉書上酸法官,以後他「開補習班要拿這種新聞當廣告」,讀出好成績「其實是在換取免死金牌」、「殺人可以拿成績單換取免死刑」。
台灣沒有立法廢死,可是法官卻會提出一些奇怪的理由讓重刑犯「免死」,等同變相「廢死」。想保住一個人的性命是好事,但必須合乎體制。當一個好法官,最重要的是不能誤判,對被告有利及不利的證據都應該嚴謹審查;可以依法幫助被告,但不能拿一些荒謬的理由來保住被告的性命。當然,判一個人死刑要承受很大的壓力,法官若不能承受這種壓力,就應該改行,不要破壞國家正常的體制。
若由正常管道立法廢死,就必須有配套措施,例如終身監禁,若由法官便宜行事,反而沒有配套措施,導致該判死刑者,關了一段時間就可以假釋。更嚴重的是,台灣已經出現重大殺人犯在殺人時就公開表示,殺一兩個人也不會判死刑,結果真的沒有被判「死刑」,讓受害者家屬跳腳。
「廢死」的觀念來自西方,他們認為犯罪的人是「病」,社會沒有權力將「病人」處死;若病得太嚴重,不適合與一般人一起生活,也只能將他與社會永久隔離(終身監禁),沒有權力剝奪其性命,所以設計出「終身監禁」以取代死刑。其優點是可以挽救死刑的誤判,任何國家的司法都有誤判的機會,若沒有「廢死」,就沒有機會挽救因誤判而被執行死刑的人,這一點是主張廢死的人所持的重要理由。
「反廢死」的背景是來自亞洲,尤其是中國,他們將犯罪的人看成「惡人」,做出「惡行」的人應該接受懲罰,最重的懲罰可以處死,中國的劉邦就是基於這種想法才提出「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也就是用「以牙還牙」的手段來對付罪犯;依這種精神,惡性重大的殺人犯當然要一命還一命,沒有甚麼好討價還價的。多數台灣人還存在「約法三章」的精神,所以「反廢死」的人遠比主張「廢死」的人多,尤其是當出現重大刑案時,「反廢死」的聲音就大為提升,遠超過主張「廢死」者。
民主國家的主人就是人民,但由人民直接執行權力是有困難,因而委託民意代表執行民權,民意代表當然要依循民意立法;依目前台灣的民意,不可能立法「廢死」,因為主張「廢死」的人與「反廢死」者衝突越大,立法「廢死」就更困難;因為那是大新聞,民代更不可能對抗主流民意。
目前台灣並沒有唯一死刑的法條,而是死刑與無期徒刑並存,讓法官有選擇的空間,而法官所選擇的往往與主流民意有很大的差距。依憲政體制,審判不必依循民意,但必須遵照法律,也就是必須依法審判,可是目前法官的審判,其效率等同立法「廢死」,這算是畸形的現象。2016/05/09(作者 陳茂雄 為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本文同時刊載於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hchen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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