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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審判長徐千惠)判決國民黨立委蔣萬安選舉贈送禮品不構成「當選無效」,而台北地檢署也對蔣萬安至少12次的送禮行為認定不構成賄選,已不起訴處分確定。司法變相鼓勵候選人於選舉時贈送禮品(蔣萬安大規模送禮,檢察官查出每份禮物市價為1000元到1500元左右),未來全國的候選人將沒有理由拒絕提供禮品給村里活動。
台北地院的判決,等於直接認證候選人可以假藉摸彩或活動之名,從事金權政治的選舉遊戲,嚴重傷害公平選舉的民主價值。簡單的說,不是權貴之後、錢不夠多的從政者,尤其是年輕參政者,將無法間容於司法背書的「金權政治」選舉文化。
事實上,民主政治之基石建立在公平、公正之選舉制度,使選民得以在候選人公平競選之程序中,選任適當優秀人才擔任國家之公職。若以賄選或提供不正利益等方式當選者,為回收其付出之賄賂,恐利用職務之機會,圖謀不法利益,導致賄選與貪瀆形成惡性循環,同時腐蝕民主政治之根基,故公職人員選罷法設計了刑事責任與當選無效之訴之司法審查雙重防護。
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李乙廷當選無效案判決意旨,係認苗栗縣國民黨前立委李乙廷假借捐助名義,以千元至萬元不等現金,或牛奶、啤酒等給選區內社區發展協會等社團。李雖辯稱,他對捐贈一事毫無所悉,有些捐助者是他的友人或不認識的支持者,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好心幫他助選,但這樣的辯詞有違「經驗法則」,法院因此判決李乙廷「當選無效」定讞。
因此,蔣萬安提供禮品案,依據法務部98年9月1日法檢字第0980035753號函第3點「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及第7點「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宗教團體、同鄉會、其他機構或團體等活動經費、團體服裝或活動用品等」及第10點「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蔣萬安提供禮品之行為涉違上開法務部函釋之賄選行為態樣,除了檢察官應追究其不法外,法院更應以當選無效為民主選風把關。
但遺憾的是,台北地院未履行應守護公平選舉之民主責任,北檢更棄守法務部嚴查賄選之見解,在司法對蔣萬安當選有效的認證下,變相鼓勵全國各級候選人,可在選舉時贈送禮品。
簡單的說,如果你只是平凡家庭出身,縱有從政的理想與學養,但因不是權貴之後、沒錢買禮品讓社區摸彩,恐因無法上台摸彩,而沒有機會拉票,平民參政者將無法間容於司法背書的「金權政治」選舉文化,如此判決是台灣公平選舉機制敗壞的開端。2016/06/21(作者 黃帝穎 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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