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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市陳小姐致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受託代銷,其統一發票應如何開立?高雄國稅局答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而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高雄國稅局舉例,該局轄內A商號於100年間銷售貨物1,000萬餘元,經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餘萬元。A商號不服,主張係受託代銷,應就代銷佣金課徵營業稅,而非以銷售金額課徵營業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銷,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A商號未訂立書面契約,亦未依上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而判決A商號敗訴。
高雄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受託代為銷售貨物時,除應訂立書面契約外,亦應依規定開立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另亦應取具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進項憑證,據以計算及申報營業稅。20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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