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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民眾如果是在105年1月1日以後訂立銷售契約出售不動產,不論其取得時間及取得方式為何,都不用再課徵特銷稅,惟需注意是否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另如果訂立銷售契約日期在104年12月31日前,仍應自行檢視是否應申報繳納特銷稅。
國稅局說明:假設某甲於103年買進1筆不動產,在104年12月31日前訂立銷售契約出售,依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其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即屬特銷稅課稅範圍,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免課徵特銷稅外,應自行依規定申報繳納應納稅額。
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不動產訂立銷售契約日期在104年12月31日前或105年1月1日以後,就特銷稅而言將會有不同結果,要特別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20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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