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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宜君/台北】勞動部今(26)日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底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餘額,及次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有不足者,應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尚未補足之事業單位,應儘速於110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依前開規定,雇主應於109年底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以給付110年度預估成就自請退休要件(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或強制退休要件(年滿65歲)之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標準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110年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為協助事業單位落實前開法令規定,避免觸法,勞動部每年度均規劃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輔導及查核,並辦理勞工退休制度及法令說明會。此外,為便利雇主估算應補足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動部亦已建置試算軟體(網址:https://www.mol.gov.tw/topic/3078/3302/3307/),協助雇主估算並補足金額。
勞動部重申,雇主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足額提撥次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外,亦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按月為事業單位內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及保留該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於渠等每月薪資總額之2%~15%範圍內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保障勞工權益。事業單位如有法令或試算軟體使用上之疑問,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專線1955,或逕洽所在地勞政主管機關協助。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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