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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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碩彥/台北】行政院今(8)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請主管機關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蘇貞昌表示,《水利法》所管制的違法樣態眾多,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不盡相同,過去在實際執行面上,確實有發現違法情節輕微,但裁罰過重、不符比例原則等情形。本次修法讓裁罰數額更為合理,同時針對部分情節輕微,未影響公共安全且可責程度較低的行為,如果是初犯,可要求其回復原狀、拆除、清除等適當處理,給予免罰或減輕處罰。
經濟部表示,《水利法》第九章罰則是針對違反河川區域等範圍使用管制的處罰,民國92年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修正迄今,罰鍰級距倍數僅5倍。由於各類違法行為態樣繁多,各違法行為亦不相同,為能就違反《水利法》義務行為所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等均予考量,因此擬具《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法定最低罰鍰金額,並將罰鍰級距自五倍提高為十倍。(修正條文第92條之2、第92條之3、第92條之5、第93條之2及第93條之3)
二、狀態責任規範明確化,課以違法情事所在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適當處理之義務,及不排除危險狀態時應裁處之罰鍰金額。(修正條文第93條之4)
三、增訂首度查獲、違法情節輕微且已配合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理者,得免罰之要件及其行為樣態。(修正條文第95條之1)
四、增訂首度查獲、未致人於死、重傷或致生災害,且已配合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理者,得減輕處罰之要件及其行為樣態。(修正條文第95條之2)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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